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基本国策,耕地总量少,质量总体不高,后备资源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习多次对耕地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要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并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上多次提出明确的保护要求。
2021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耕地保护要求要非常明确,18亿亩耕地必须实至名归,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不能随便把耕地变为林地、园地、设施农用地等,特别是不能在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上大面积绿化造林,或搞超标准绿化带等。
2021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为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长牙齿”的措施切实保护耕地,《条例》增加了处罚条款,大幅提高了对耕地“非粮化”、“非农化”的处罚额度,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2020年,国务院连续发文《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明确严禁新增绿化造林、挖湖造景、超标准绿化带,明确了耕地六个严禁:
《通知》要求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
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提出:进一步细化严格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管制措施,全面实施耕地用途管制。
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 确实难以恢复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实质性违法建设行为,要从重严处。
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 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
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我县实施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制度,将耕地保护的责任和目标分解落实到镇、片、村,责任落实到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各村设立三级田长1名,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三级田长具体职责如下:
三级田长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施者和直接责任人,对责任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负总责。
对非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建厂、建窑、挖砂、取土、养殖、种树、挖湖造景、堆放固体物以及排放、倾倒污染物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劝阻,无法阻止的,及时向上级田长报告。
发现辖区内出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撂荒或“非农化”“非粮化”现象,要及时对承包户进行教育引导,必要时向上级田长报告,确保耕地恢复种植。
每个月向二级田长报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情况,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协助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耕地生产配套设施实施管护,负责维护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田长制公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