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民政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拟地方性法规和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和牺牲病故部队干部的家属安置工作。
(三)负责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军队落实政策人员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管理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和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工作。
(四)管理农村救灾救济、救灾捐赠、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及敬老院、农村互助互济组织的建设和农村救灾保险工作。
(五)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服务工作。
(六)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负责行政区划工作,调处市际边界争议、市界勘定日常工作。
(七)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区域社团、涉外社团登记和管理;指导各级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流浪、乞讨等7种人员收容遣送工作天博tb官网链接,指导各级收容遣送、安置、强制戒毒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指导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发行和销售工作,监督管理有奖募捐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的发放、使用。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政策调研、法规拟订、会务组织以及文秘、信访、外事、保密、档案、财务、审计、房产、基建、行政后勤等管理工作。
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社会捐赠款(物)的财务管理;编制民政事业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承办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查和申报;检查监督各级民政事业费、群众统筹优待经费和乡镇统筹五保户供养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负责革命伤残人员的评定、调级、换证、补证和退役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负责革命烈士追认工作及抚恤金的发放,安置牺牲病故部队干部的家属;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光荣院、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承办省双拥办的日常工作。
负责军队(含武警)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志愿兵、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
负责农村救灾救济和城乡社会救济工作,管理、接收、拨发救灾捐赠的款物;开展农村救灾保险;指导农村扶贫福利企业、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福利基金会)、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的建设。
负责城镇社会福利工作和收养儿童登记管理;指导福利生产、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和有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社会老年人的福利工作。
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审核申报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负责市际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调处市界争议,并提出仲裁建议。
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区域社团、涉外社团的审查登记和管理工作,协调省级社团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市、县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受理涉外和涉华侨、港、澳、台胞的婚姻登记;办理审批新建经营性公墓业务,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指导市、县收容遣送站、安置农场以及对流浪、乞讨等7种人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强制戒毒所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