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永久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不得占用的耕地,就是对法律规定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特殊保护。
一经划定,在规划期内必须得到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
(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要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严禁未经审批违法违规占用。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一是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三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五是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天博官网新版app、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答:非农化指的是耕地被用于农业生产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农业的范围比较大,其中包括粮食种植、林业种植、果蔬种植、水产养殖和禽畜养殖及一些杂粮种植等等。“非粮化”就是指不能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做除了种植粮食之外的事情。粮食是指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和薯类等五大作物。
答:1.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食,被盲目用来扩大城镇面积,开发楼盘、修建道路;有的被用来作为开发区,建厂房;还有的随意提高林带标准;或者将大好农田随意用来退耕还林、还草。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本来是粮食主产区,被农户自作主张,随意用来种花植树。
4.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等。对于耕种不方便、种地经济效益较小的地块,或者边远山区、梯田区、农田灌溉不配套地区,部分农户既不流转,也不自种,随意撂荒,因而造成了土地浪费。
1.部分可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基本农田只能种植粮食,不能种植其他农作物吗?这个也不是绝对的,因为在基本农田划定的时候,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以及蔬菜生产基地,都被划为基本农田,这部分基本农田是可以种植原先这些农作物的。
2.可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农作物种植都不是只有一季,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轮作、间作是常见作法,这种情况不被允许吗?当然不是这样,新规定明确,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因此来说,间作、轮作、套种其他农作物是允许的。其他农作物主要是指蔬菜作物((西红柿、茄子、辣椒、黄瓜、丝瓜、豆角))、油料作物(花生、油菜、芝麻、大豆)及纤维作物(棉花)等一年生经济作物,禁止种植水果、茶叶、药材等多年生经济作物。
答:坚持分类施策,对现有耕地“非粮化”问题,根据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不同情形,逐个逐块有序推进整改,恢复种粮。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作设施农用地的由政府部门组织;占用一般农田用作设施农用地的能补办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一律督促办理好设施农用地手续。
2.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一律进行复垦复种。根据上级要求,一律开垦成水田,种植水生作物(水稻、莲藕)。
3.占用永久基本耕地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或者林木,一律进行翻耕种植旱粮农作物。
答:地类即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依据土地主要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进行划分、归类。地类划分遵循不重不漏原则,当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及相关规定,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全面掌握了全国陆地国土的利用现状等情况,查清了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 13 个一级类 56 个二级类的利用状况,形成了统一的底图、底版,是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等各项工作的基本依据。
国土调查坚持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反映调查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如,对某块正在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调查时按实地现状认定为耕地;如未来规划其用途为工业用地,并依据规划用途经建设用地审查批准后,但调查时并没有建设仍种植粮食作物的,按实地现状仍认定为耕地:待其建设了工业厂房等建 (构)筑物后,再认定为工业用地。但是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一经划定,调查地类改变仍按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答:国土调查中,耕地是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认定的,具体是指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农作物为主,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含以一年一季以上的耕种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 (含轮歇地、休耕地),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
答:国土调查中,对复合利用的农用地,按照主要用途认定其地类。如对耕地上种植林木、园艺等作物,尚未达到林地(即乔木郁闭度0.1,或灌木覆盖度40%的土地)或园地 (即园艺作物等覆盖度大于 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 70%的土地)认定标准的,仍按耕地认定;如实地已达到林地或园地认定标准的,应按林地或园地认定。
(四)永久基本农田中种植了韭菜、生姜等蔬菜或者甘蔗等糖料作物,是否会改变耕地地类?
答: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应当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但种植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的,其地类也仍为耕地。
答:调查时,按照耕地认定标准,对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药材且每年种植一季及以上,如按照“每年种植一季”耕种方式种植半夏、蒲公英、沙参、白术等多年生药材的土地,按耕地进行认定;对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药材但种植周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如种植西洋参、三七等的土地,则按园地进行认定。
(六)村庄范围内原批准的宅基地,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建房,目前仍在种植农作物,是否会影响后续建房使用?
答: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规定,对有合法权源(包括村庄范围内原批准的)的宅基地后续建房时可直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无需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答: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国土利用现状图或者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对照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进行判定。
1.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15万元/亩,下同)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
2.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第二款: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4.《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