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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
来源:网络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2-24 浏览人次: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图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现予印发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筹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协调发展,省财政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乡社区设施补短板与历史文化保护、城市管理与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更新改造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实现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部分项目根据管理需要保留省级审批权限。资金安排向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我省原中央苏区和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协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按照本领域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优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科学合理设置专项资金审批权限;组织项目入库,申报资金预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加快专项资金分配,对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将省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工作;配合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并做好问题整改。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省级下达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和储备,负责审批对应审批权限的项目,并加强对项目的真实性审核把关,确保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配合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并做好问题整改。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对项目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配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做好问题整改。

  第七条专项资金设立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不得新设一项工作就新增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属于新增政策的,应开展事前绩效评审(估),属于增加既定政策额度的,应对资金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新增资金要经部门党组(委)会议研究后,按程序向省财政厅提出设立申请,并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新增申请。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专项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其他支出。主要包括:

  1.政策文件依据和主要政策目标。该项资金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省委十大民生工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电〔2022〕10号)、《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粤府办明电〔2022〕13号)等文件规定设立。资金主要政策目标是: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继续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稳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推动全省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排查、鉴定及整治;支持城市危旧房排查鉴定整治与城中村改造相关工作。

  2.主要用途和支持对象。主要用于补助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专项业务工作事项,包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筹集建设及管理,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鉴定整治、城中村改造等相关工作;支持粤东西北地区和惠州、江门、肇庆等经济基础较薄弱的市县完成对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排查、鉴定及整治;保障性安居工程、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的抽查检查、重点课题研究、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运营等专项工作与会议培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省级经费支出。

  3.在用于补助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时,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和补助对象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对新筹集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或分年度补助(不同的发放形式单个项目获得的总金额应公平合理)。当年下达的省级资金应在当年全部支出,可用于当年新筹建项目或往年未支付完毕的分年度补助项目。各地应因地制宜,从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项目落地见效的角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检查。

  1.政策文件依据和主要政策目标。该资金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等文件规定设立。资金主要政策目标是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我省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提升城镇老旧小区居住条件和环境,资金向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倾斜,促进我省区域协调发展。

  2.主要用途和支持对象。主要用于奖补粤东西北地区和惠州、江门、肇庆等经济基础较薄弱的市县用于城镇老旧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信息化(含智能化)建设,编制实施改造方案,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验收等相关工作;重点课题研究、工作指引、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运营等专项工作与会议培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省级经费支出。

  3.在不影响预算执行进度的前提下,市县可提取不超过当年资金量的20%用于下一年度的项目前期工作,资金需落实到下一年度具体项目,并在当年度项目入库时明确项目信息。不得将提取的此部分资金用于编制政策文件、标准规范、课题研究、专项规划,开展宣传、专题培训,委托第三方服务等工作经费支出及运转性支出。

  1.政策文件依据和主要政策目标。该资金依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规定设立。资金主要政策目标是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撬动示范作用,通过重点补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人居环境改善与历史风貌提升项目及历史文化资源排查、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加固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使城乡历史文脉、历史文化资源得到保护与传承。通过支持我省欠发达地区建设社区体育公园,提高体育设施覆盖率、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构建宜居舒适生活环境,提升城乡社区空间品质。

  2.主要用途和支持对象。主要用于历史文化资源数据信息采集;支持云浮、韶关、梅州、清远等地的华南研学基地建设;支持欠发达地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品质提升,历史建筑修缮、安全排查及测绘建档,历史文化名城体检评估等;支持中央红色交通线等沿线革命遗存修缮;支持欠发达地区社区体育公园等设施补短板项目;用于历史文化规划纲要、技术指引编制、全省重点项目日常巡查及评估、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运营等专项工作与会议培训、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省级经费支出。

  1.政策文件依据和主要政策目标。依据《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202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城市天然气事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1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城〔2021〕7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粤建城〔2022〕1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粤府办〔2022〕42号)、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省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基础信息平台开发和运营(一期)等2个项目立项方案的批复(粤政数函〔2022〕748号)以及《广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设立。资金主要政策目标是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撬动示范作用,通过补助全省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带动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老化更新改造等工作。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2.主要用途和支持对象。用于省级对非样本地级城市及四会市开展城市体检有关工作,推进专项体检评估,编制省城市体检总报告,开展县城城市体检试点工作;用于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相关重要信息系统开发建设、运营运维;用于奖补粤东西北地区和惠州、江门、肇庆等经济基础较薄弱的市县用于居民端安全隐患消除、橡胶软管替换、安全装置加装等;开展地下燃气管道普查及发现隐患的整治、承灾体检测、燃气场站及餐饮用户安全隐患排查巡查,燃气培训、应急演练、设施设备采购等;燃气场站评估、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抽检、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运营等专项工作与相关省级工作经费支出。

  第九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除省本级使用的项目支出外,各政策任务审批权限如下:

  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管理与地下基础设施建设更新改造审批权限下放为“地市级”,地级市需完成对市本级、市辖区及下辖县(含县级市,下同)级项目的审批,根据省直管县改革要求,审批结果中对属于县级的项目要单独标注。地级市分配方案要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城乡社区设施补短板与历史文化保护审批权限下放为“地市级+县级”,地级市仅审批市本级及市辖区的项目和资金,不再审批下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