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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br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网络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2-22 浏览人次:

四川省民政厅br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图1)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民政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关于疫情防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按照民政部、民政厅前期出台的有关政策,针对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困难家庭生活支出增加、部分尚未复工复产人员和滞留人员生活困难等实际,落实落细救助保障措施,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精神,更好解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排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困难人员。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员、村(居)民代表、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作用,持续摸排辖区内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确保摸排工作不漏一户、不少一人。要加强与人社等部门联动协作、数据共享,主动关注、及时了解辖区内复工复产困难人员生活状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要高度关注存在返贫风险的已脱贫人口和存在致贫风险的边缘人口,及时发现风险、及时排查核实。要主动探视、及时帮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强化急难事件属地管理职责,建立摸排救助工作台账,及时掌握困难家庭需求,提前预警、快速响应,统筹使用政府和社会的救助资源,及时给予支持和帮助,切实做好救助兜底保障服务。

  二、落实落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要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救助力度,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要加强救助与就业联动,实施好收入豁免和救助渐退政策,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要发挥临时救助兜底功能,加强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救助力度。

  三、切实做好陷入临时困境外来人员生活救助。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筹协调机制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切实做好临时滞留人员帮扶工作,对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基本生活帮扶。要做好其他外来人员救助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由急难发生地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可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发放食品、饮用水等实物方式救助。加强救助管理服务,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临时遇困自愿求助的困难人员,按规定劝导或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落实救助。救助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防控措施和内部管理,防止出现输入性病例和聚集性感染。各地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市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作用,大中城市要统筹基层社会治理和社会救助体系,推动落实公安、城管等部门街面巡查职责,强化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及时为务工无着等临时遇困外来人员提供食物、御寒衣被,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四、优化简化困难群众求助申请渠道和办理流程。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好本地公布的社会救助求助热线作用,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要发挥好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社会救助APP等作用,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群聚集和感染风险,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家庭,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作用,原则上取消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环节。确需入户调查的,可采用非接触、远距离等灵活方式开展。对已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的困难家庭,暂不开展动态复核工作,救助时限自动延长到疫情结束,切实增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抵御风险经济能力。

  五、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兜底保障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凝聚工作力量,调动各方资源,对本地区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进行再梳理、再检查,进一步查找思想认识、工作措施、物资保障、技术支持、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差距,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强化资金监管,及时查处和曝光虚假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等问题。要统筹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依纪依法坚决查处工作落实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推诿刁难、不作为等问题。要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地区疫情防控期间兜底保障政策精准落地,真正做到兜准底、兜好底、兜牢底。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精神,更好解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四川省民政厅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民政系统认真学习贯彻习关于疫情防控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按照民政部、民政厅前期出台的有关政策,针对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困难家庭生活支出增加、部分尚未复工复产人员和滞留人员生活困难等实际,落实落细救助保障措施,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精神,更好解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排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困难人员。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托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员、村(居)民代表、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作用,持续摸排辖区内困难群众生活状况,确保摸排工作不漏一户、不少一人。要加强与人社等部门联动协作、数据共享,主动关注、及时了解辖区内复工复产困难人员生活状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要高度关注存在返贫风险的已脱贫人口和存在致贫风险的边缘人口,及时发现风险、及时排查核实。要主动探视、及时帮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强化急难事件属地管理职责,建立摸排救助工作台账,及时掌握困难家庭需求,提前预警、快速响应,统筹使用政府和社会的救助资源,及时给予支持和帮助,切实做好救助兜底保障服务。

  二、落实落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要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救助力度,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要加强救助与就业联动,实施好收入豁免和救助渐退政策,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要发挥临时救助兜底功能,加强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救助力度。

  三、切实做好陷入临时困境外来人员生活救助。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筹协调机制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切实做好临时滞留人员帮扶工作,对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基本生活帮扶。要做好其他外来人员救助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由急难发生地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可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发放食品、饮用水等实物方式救助。加强救助管理服务,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临时遇困自愿求助的困难人员,按规定劝导或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落实救助。救助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防控措施和内部管理,防止出现输入性病例和聚集性感染。各地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和市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作用,大中城市要统筹基层社会治理和社会救助体系,推动落实公安、城管等部门街面巡查职责,强化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及时为务工无着等临时遇困外来人员提供食物、御寒衣被,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四、优化简化困难群众求助申请渠道和办理流程。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好本地公布的社会救助求助热线作用,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求助。要发挥好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社会救助APP等作用,积极推行社会救助全流程线上办理。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群聚集和感染风险,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家庭,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作用,原则上取消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环节。确需入户调查的,可采用非接触、远距离等灵活方式开展。对已纳入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的困难家庭,暂不开展动态复核工作,救助时限自动延长到疫情结束,切实增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抵御风险经济能力。

  五、全面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兜底保障工作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凝聚工作力量,调动各方资源,对本地区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进行再梳理、再检查,进一步查找思想认识、工作措施、物资保障、技术支持、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差距,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要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强化资金监管,及时查处和曝光虚假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等问题。要统筹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依纪依法坚决查处工作落实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推诿刁难、不作为等问题。要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地区疫情防控期间兜底保障政策精准落地,真正做到兜准底、兜好底、兜牢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