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民政厅贯彻落实新时代进一步推动福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实施方案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1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新时代进一步推动福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22〕3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革命老区在新发展阶段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老区农业农村现代化,让革命老区人民过上更加富裕幸福的生活,现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落实刚性支出扣除、收入扣减等措施,将老区苏区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进一步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工作力度。5年过渡期内,对老区苏区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经确认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执行延保12个月的政策。(责任单位:厅社会救助处、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社会工作处、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处;以下均需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落实,不再列出)
(二)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研究制定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政策,适度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覆盖范围,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对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和支出型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失能失智老年人实施单人纳保。完善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规定情形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省级财政对69个老区苏区县低保、特困供养补助资金在原比例基础上提高10%。(责任单位:厅社会救助处、救助总站)
(三)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关爱帮扶服务。(责任单位:厅社会救助处、养老服务处、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处、社会组织管理局)
(四)加大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力度。持续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落实集中供养,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落实委托照料服务责任;加快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做好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实施“福蕾行动计划”,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专业社工做好留守(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持续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实施“福康工程”,90%以上的困难残疾人康复辅具公益性配置项目向老区苏区倾斜。(责任单位:厅社会救助处、养老服务处、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处)
(五)提升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偶的服务水平。认真执行革命“五老”人员各项优待政策,健全革命“五老”人员生活定期补助的提标机制,及时足额为他们发放生活定期补助和医疗补助资金;认真组织对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偶的慰问活动;加强对困难革命“五老”人员或遗偶的关心关爱,在养老、临时救助等方面优先给予安排;鼓励各地出台对革命“五老”人员或遗偶的关爱政策文件。(责任单位:厅老区工作办公室)
(六)夯实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接受养老服务等的依据,推进老区苏区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机构,提高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水平,为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价格可负担、方便可及、质量可靠的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厅养老服务处)
(七)发展养老服务新业态。深入挖掘老区苏区资源禀赋,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创新和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协同有关部门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支持建设具有配餐、送餐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央厨房”,科学布局长者食堂(助餐点),并向老区苏区倾斜,解决老年人就餐难题。(责任单位:厅养老服务处)
(八)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支持老区苏区开展基层治理示范工作,加强基层治理平台建设,鼓励基层治理改革创新;先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推荐名额分配,向老区苏区适当倾斜;创新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80%以上招募名额向老区苏区倾斜,优化老区苏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结构。(责任单位:厅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社会工作处、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处)
(九)提升基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和站点建设水平。补助实施养老、救助等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专项资金,80%以上向老区苏区倾斜;强化老区苏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实施基层社工站人员轮训计划,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评价,重点为老区苏区培育一批基层社工人才,提高老区苏区社会服务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厅社会工作处)
(十)加强区划地名管理。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地区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提升老区苏区中心城市和县城承载能力,指导老区苏区加强和改进地名管理。(责任单位:厅区划地名处)
(十一)补齐民政领域公共服务短板。养老服务设施方面,倾斜奖补老区苏区农村幸福院质量提升项目,加强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80%以上的资金用于倾斜支持老区苏区推进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支持老区苏区建设老年养护院,保障失能、残疾等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儿童福利设施方面,支持南平市、宁德市建设新的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推进老区苏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和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工作。公益性殡葬设施方面,90%以上省级补助乡村公益性骨灰楼堂项目资金向老区苏区倾斜;中央福彩公益金支持公益殡葬设施建设资金重点用于老区苏区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发改委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项目资金重点向老区苏区倾斜。康复辅助器具方面,支持三明市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国家综合创新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厅养老服务处、儿童福利处、社会事务处)
(十二)支持老区村建设发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老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革命老区村民生事业和经济发展,每年至少补助200个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特色优势产业、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加大对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展陈、利用工作,积极推进非文物革命遗址的保护修复,每年至少完成75个非文物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责任单位:厅老区工作办公室)
(十三)大力培育发展服务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推动有关部门将政策、资金、人才等各项资源更多用于农村社会组织发展;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返乡创业农民工等依法领办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参与老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服务乡村振兴的社会组织发展。(责任单位: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十四)加快建设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对接平台和项目库。继续发挥线上信息发布、线下供需见面、村社联系沟通三个对接平台的作用,通过组织社会组织与老区村的供需见面会,现场考察调研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老区乡村振兴供需对接成功率。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老区乡村振兴的项目库,不断优化社会组织项目资源供给,通过大力宣传动员、组织公益创投大赛、实地考察等方式,组织各级社会组织提出项目方案,确实做到精准共建,精准施策。(责任单位:厅老区工作办公室、社会组织管理局)
(十五)深入开展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持续推进“阳光1+1”牵手计划,围绕产业发展、人才培育、特殊群体关爱等重点领域,加大与省工商联、省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的沟通联系,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挖掘社会组织潜力,推进一批社会组织帮扶合作重点项目,打造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的公益品牌。发挥管理服务杠杆作用,进一步建立社会组织助力老区乡村振兴发展的激励机制,通过将社会组织参与老区振兴发展列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作为慈善评选活动依据等方式,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责任单位:厅老区工作办公室、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处)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将进一步推动福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目标,强化要素保障,细化工作要求。厅老区办要做好统筹协调,定期召开会议,跟踪推进落实和汇总以上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厅有关处室)
(十七)加强协作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整合民政资源,协调动员各方力量,打好“组合拳”,形成推动老区振兴发展的强大合力,对事关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点任务要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同时,要加强项目策划,积极向上争取和落实有关福建革命老区的政策措施、项目资金。(责任单位:厅有关处室)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加强红色文化宣传,大力弘扬红色文化、老区精神,深入挖掘、提炼社会各界参与老区苏区振兴发展的经验做法和感人事迹,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广泛凝聚正能量,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老区苏区振兴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厅有关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