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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账单位通过会计建账监督管理系统办理首次建账登记、变更登记、备案登记、状态申诉、账簿申领等业务。
建账单位通过会计建账监督管理系统线上办理会计建账业务,实现建账业务“一网通办”,线下“零跑腿”;提供免费的会计核算软件,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子建账;提供电子账簿,有效降低纸质账簿印制、管理、仓储成本;统一建账识别码作为会计建账...
建设全省统一的会计建账监督管理系统,打造“一个单位、一个统一建账识别码、一套账”的会计建账监管体系,即每个建账单位只能有一个统一建账识别码,每个统一建账识别码对应建账单位的财务数据(上年度财务报表),确保会计建账信息的唯一性。
省、市、县、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会计建账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银保监、税务、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监督建账单位依法建账。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应当设置会计账户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建账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根据财税1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的纳税人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
对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包含新设立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
(一)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二) 登记为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项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
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主体均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39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外,需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抵扣进项税额,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
39公告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天博水路等其他客票。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3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